高校与教师之间的相互违约赔偿问题?事情描述:某高校保送培养研究生,协议约定研究生毕业后回该高校服务至少4年,研究生毕业准时回来后,协议中高校承诺给的待遇没有完全给,研究生工作2年后提出辞职,高校不同意,研究生就自己离开岗位,高校要追究赔偿.问题:1、该案件属于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还是行政案件?2、该协议在新劳动合同法颁布前签定,是否适合新劳动合同法(高校属于事业单位)?3、法律诉讼实效多长?4、协议中写的赔偿金是研究生实际培养费用的4倍以上,法律是否支持?5、高校的违约和研究生的违约同时存在,诉讼上对研究生是否有利?非常盼望各位律师对以上问题给予逐一解答,非常谢谢!
属于民事案件该协议适用合同法。时效两年。支持可以要求校方承担违约责任。高校违约在先。属于民事案件,建议委托律师代理。你好,该案件肯定是民事案件;协议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签订的,应该适用行为时的法律,一般情况下法不朔及既往;时效为年;审理后有可能支持;对谁有利要看具体的证据,如果都有违约行为的相互承担违约责任。如满意请采纳。、该案件属于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还是行政案件?答:是民事案件。法律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下列争议的仲裁:……(三)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该协议在新劳动合同法颁布前签定,是否适合新劳动合同法(高校属于事业单位)?答:如果是聘用人员,按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不适合劳动合同法。如果是事业编制人员,更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应适用事业人员管理的规定,如果无规定,参考劳动法律法规。、法律诉讼实效多长?答:时效一年。法律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条规定属于其调整,也就适用《中华人民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这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是指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程序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对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实体处理应当适用人事方面的法律规定,但涉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权利的内容在人事法律中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二、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或者聘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三、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案由为“人事争议”。最高人民法院二四年四月三十日以上,供参考。.民事案件。.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无溯及既往的效力。.一年。如果是在年月日后发生的劳动争议,因为双方存在聘用劳动关系。.过高,一般会降低。.看研究生辞职的程序是否合法,按照双方的过错承担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关键是在举证能力。需要可以联系。、民事案件。、劳动法。、一年。、否。、各自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lispark谢谢各律师的回答.我看了回复,有律师说该协议适用新合同法,有律师说不适用,究竟是适用还是不适用?(主要是高校是事业单位,协议又是在新劳动法颁布前签订的,所以比较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