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法实施前至今未解除劳动合同,此间劳动工资未发足额的补偿计算合同期2005年7月10日至2008年7月9日,前三个月为试用期,当时为逃避少交社保金,合同工资为800元,另有补充协议,试用期1500元,转正2000元,试用期未购社会保险,事实是至2008年10月才发足2000元工资,之前一直是1500元.另合同期满后我不同意原工资续签合同,至今日未续签合同,但我目前仍在该公司工作,请问律师我该如何申张自己的权益.
到当地劳动局劳动监察大队举报。
新劳动法实施前至今未解除劳动合同,此间劳动工资未发足额的补偿计算合同期2005年7月10日至2008年7月9日,前三个月为试用期,当时为逃避少交社保金,合同工资为800元,另有补充协议,试用期1500元,转正2000元,试用期未购社会保险,事实是至2008年10月才发足2000元工资,之前一直是1500元.另合同期满后我不同意原工资续签合同,至今日未续签合同,但我目前仍在该公司工作,请问律师我该如何申张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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