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设计人员的法律责任的补充提问对于“产品设计人员的法律责任”问题的补充请教律师:一个公司的产品在消费者使用过程中出现了问题,给消费者造成损失,作为该产品的设计人员,将负有多大责任?谢谢。补充提问:首先谢谢各位律师的指教!至于陈兆兴律师的“设计人员有故意或者严重过错时才有责任。”和余坤律师“如果设计没有缺陷没有责任。”这两个说法,好像在法律解释的时候有可大可小的解释,一些产品在进行设计时隐含的缺陷,在研发和生产过程中没有被发现,就投放了市场,造成消费者较大的损失,这个责任怎么分配?比如前几年笔记本电脑电池的爆炸等,这样的责任在于电池的设计人员还是在单位?比如一台电子设备,隐含有设计缺陷而没有被发现,出厂前质检测试,上电老化都没有出现问题,或者说没有发现问题。那么就认为其合格而出售,但客户在使用过程中问题出现了,造成经济或生命损失,这样的责任在于设计人员还是公司?请律师指点!
责任应由生产厂家承担,如果设计人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生产厂家可以向设计单位追偿。一般这种情况下,责任归属于公司。如果在设计时,依据当时的技术无法检测出的缺陷,不能归于公司。责任归于公司,但设计有过错时,另当别论。还有疑问请来电设计人员按照正常的操作规范进行设计,在设计过程中达到了一个普通设计人员应该达到的注意义务,就没有任何责任。究竟是谁的责任,若诉讼的话,会通过技术鉴定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