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交通事故的法律咨询尊敬的律师好:…

有关交通事故的法律咨询尊敬的律师好:衷心恳请好心的律师给予我帮助。我叔叔2月8日晚6点左右在村里公路边和一邻居走路,突然从后面来一摩托车,撞到走在后面的我叔叔身上,把他从后面撞到前面,当场两耳大出血昏迷不醒,后报警和抢救,经抢救无效9日上午6点死亡,另一人受轻伤,磕掉3颗牙齿。经交警队处理完成,事故责任认定书也出来了,驾驶员是全责,28岁,无驾驶证,摩托车经检验为不合格车辆,什么证件牌照也没有,现驾驶员已被公安刑事拘留。由于赔偿数额分歧较大,肇事方和我方多次协商没有达成一致,他方也不诚心解决问题,所以我家决定到法院起诉。由于我家都是农村的人,对法律不懂,故恳请律师帮忙,如果我家起诉的话,法院会根据现行的法律如何判决,是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吗,能判几年,赔偿多少?我叔68年生,有两女14岁和15岁,均上初中,婶子种地,没工作,我奶奶76岁,有兄弟三人抚养。我叔是农村人,但在市一家建筑公司打工,在新疆乌鲁木齐项目部已经有好几年了,有乌鲁木齐的暂住证,我家是泰兴的,根据这些,能获得多少赔偿,如果有法院判决的话,最后的结果会是怎样?谢谢,请律师帮忙,感谢!

回复朱金焱你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死亡赔偿金是对受害人作为一个民事权利主体生命权的丧失(死亡)作出的赔偿。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而生命权则是一切权利的基础和前提,任何生命权的丧失都是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丧失。因此,死亡赔偿金实质是以受害人民事权利能力的丧失为给付条件。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传统上有“抚养丧失说”和“继承丧失说”两种理论。“抚养丧失说”认为,因受害人死亡,受害人生前扶养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因此丧失了生活资源的供给来源,受有财产损害,侵权责任人应当对该项损害予以赔偿。但在很多情况下,受害人并没有需要抚养的近亲属,为平衡利益,法律规定对受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反射性精神利益损害,侵权责任人亦应当赔偿。我国的《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年月公布施行的《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基本上采纳了这一理论,将死亡赔偿金定性为精神损失。“继承丧失说”认为,侵害他人生命致人死亡,不仅生命利益本身受侵害,而且造成受害人余命年岁内的收入“逸失”,也就是给与受害人件更公平、更切合实际,也更符合立法原意。、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根据客观计算方法,以定型化赔偿模式来确定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和赔偿年限,具体为:就是一次性赔偿年,死亡赔偿是固定的,受害人是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周岁以上的,按年计算。死亡赔偿金赔偿的对象是余命,但又不完全是余命,如果年龄太小,赔偿年就完了,年龄大一点的就是年龄每增加一岁就减少一年。死亡赔偿金采纳了系“继承丧失说”,并非精神抚慰金,其计算公式为:()城镇居民为: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周岁以上的为(实际年龄-);周岁以上为年]()农村居民为: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N[N:周岁以下为年(含);周岁以上:N=(实际年龄-);周岁以上为年]()周岁以下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年。()周岁—周岁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实际年龄-)]。()周岁以上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年。、就高不就低的特殊赔偿原则。第条规定的就是特殊情形下的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的标准。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不一致的计算方法,受害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如果低的可以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标准赔偿,尽可能的给受害人多赔偿一些。、实际赔偿的金额的确定以及一次性赔偿原则。第条规定的是实际赔偿的金额的确定以及一次性赔偿原则。这条说什么呢?就说第条至第条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的具体赔偿项目,对于这些人身损害赔偿项目都要实行过失相抵,就是司法解释第条当中提到的,按照《民法通则》第条以及本解释第条的规定,实行过失相抵。凡是赔偿权利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具有故意或者过失的,都应当实行过失相抵,分担损失。、选定受诉法院。死亡赔偿金是按照受诉法院地的标准计算,因此受诉法院地的选择与死亡赔偿金的数额有密切联系。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法院管辖规定,交通事故案件中有管辖权的法院一般为:被告住所地法院、交通事故发生地法院,当事人在起诉前可查阅当地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选择标准高的法院所在地法院管辖更为有利,在选择受诉法院时同时需考虑诉讼的成本,如路途远近、赔偿标准的差异比例、在当地诉讼是否方便、地方性保护等因素予以综合考虑。、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及分配。由于交通事故致人的非正常死亡,不但造成该公民生命的丧失,同时也给死者亲属及家庭造成了极大的伤害,这种伤害不仅表现在物质上的极大损失,而且精神上的创伤及痛苦更是无法用语言表达的。但是人死不能复生,一个人的生命是无论用多少金钱也换不来的。对死者亲属的精神伤害和物质损失又是客观存在的。我国法律在处理交通事故中规定了死亡赔偿金,还是考虑到上述因素,从实际出发,对死者亲属精神上受到的痛苦以金钱补偿的形式进行安慰。这不仅是一种抚慰,而且在道义上也是对肇事者不法行为的谴责。它反映了法律对生命权的保护得到了加强,也是对生命权予以重视的表现。同时,有的死者生前或以后是家庭经济的主要来源,其死亡造成家庭经济收入水平下降也是客观存在的,给予一定的死亡补偿费,也兼有一定的经济补偿的性质。由于死亡赔偿金兼有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的双重性质,对于该款项的分配,应当依照立法上设立该款项的目的,并结合我国现实生活的实际情况来确定领受人的范围和分割原则。领受人应确定在死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的范围之内,因为他们所受到的精神创伤及物质损失是最大的,同时由于死者的非正常死亡,造成了家庭的残缺,对于生活、工作等方面影响最大的,也是死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至于具体的分配比例,只能确定一个原则,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按照实际情况灵活掌握,应以安定死者家属的生活为主,精神补偿为辅。死者的配偶及与死者死亡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应当多得,与死者死亡时未在一起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即可。、如果交通事故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其标准的,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广东省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受害人的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按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其他还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丧葬费/解决交通事故人交通费`误工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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