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我的小孩今年二十五岁,他于二…

故意伤害我的小孩今年二十五岁,他于二零零七年五月份被朋友叫去帮助去打仗,到了去打仗,看见他们在哪动手他没有动手,他们一共去了四个人,结果把人家打成重伤害,说明一点是用***砍得,有两个已经跑掉,有两个被公安机关抓着,事情原因是甲引起的,甲又叫已去,已那又叫丙去,丙又叫丁去,而丁就是我的小孩,而被公安机关抓的那两个就是丙、丁。经一审因原告方要的价钱太高,丙、丁两家又那不出那么多钱,在协商无果下一审宣判,丙判六年,丁三年半。一审下达后丙、丁提起上述,经中级二审维持原判。有一点我不明白,判决书中说:因二被告不能赔偿民事这块……。请问他这种情况在判行之后,民事这块等他回来还用赔偿吗?

.甲乙丙丁四人均应负刑事和民事责任。.丁在承担了刑事责任后,不能免除他的民事责任,仍需赔偿原告的损失。.如果丁在出狱后一直没有赔偿能力,则无法赔偿。你的孩子对他人造成重伤害,除承担刑事责任,还要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特殊情况下,你的孩子出来后有经济能力还是要强制执行的。如果构成犯罪,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方可以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只要法院依法判决,对方随时可以申请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