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劳动合同违约问题我签了固定期限劳…

新旧劳动合同违约问题我签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从2007.8.1至2010.8.1。其中合同第十条包括有如下规定:乙方承诺在甲方的服务期限不得少于三年。合同期前两年内乙方如提出辞职,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乙方在甲方服务不满三年提出辞职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标准为:离职前的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甲方:是我在的公司;乙方:是我本人除了以上的违约金规定,合同并没有其他违约金规定,我想2009年2月底提出离职,2009年3月底离开公司,我是否需要交违约金呢?由于我进入这个公司时是应届毕业生,所以很多的资料都挂在公司的名下,比如我的户口是挂在公司的集体户口下的。希望能尽快得到你们的回复。感谢中!

需要交。不过可以按比例交。户口可以不动。不需要交违约金,如果单位不给转档等可申请劳动仲裁,户口不成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