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养老协定母逝父在,有一房产,父与…

房产养老协定母逝父在,有一房产,父与一子签订养老协定,要其“养老送终”,并把房产全部送其,并要其提供部分补偿金给其他女子,后父与众子女签字认可。想请问:1、其他子女是否,以后还有养老义务。2、如果父想收回房产,改签其他养老方式,比如说众子女轮流养老,最后众女子均继承房产。可否?

养老义务是存在的,这要看房产是否已过户,以及受赠人是否有过错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