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该不该再自行交纳房屋配套设施费(SOS)我于2009年2月在泸州市内认购了新房一套,在签合同时,开发商在房价外,还要另收取我7200元的配套设施费,而他在售房时并没有告之我这部分费用是没有纳入商品房价格的。回家后我查看到相关文件规定,从2009年1月起,商品房出售时候的价格已经应包含配套费,不准再另外向买受方收取配套费等费用,我找到开发商,他的答复却是他们的房价没有纳入配套费。请问他们的做法是合法的吗?而我是否应该交纳这一部分费用?请帮帮我!急!
是不应当交纳的.应当以合同为准,不得另行收取既然是商品房,当然不需要再交其他方面的费用了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