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私下转让农村宅基地并进行了实施,是否合法有效尊敬的大律师:我父亲在未经任何部门同意和批准的情况下,私下同自己的二哥将他俩各自的宅基地转让给了其大哥的第四个儿子(为房产开发商)即自己的侄子,以下简称侄子,协议的标题为《转让协议》,协议的内容是:甲、乙、丙三方就转让宅基、老房及周边自留地等事宜进行坦诚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1.甲方为重整家基与乙、丙两方商量,乙、丙两方同意,有偿转让各自所属的宅基、老房、周边自留地及其树木等给甲方,转让费共计壹拾陆万元正(人民币),由甲方支付,乙、丙方各得捌万元。2.上述转让费将于当天一次性付清。至此,乙、丙两方及其后人对上述转让产业不再拥有产权和使用权,统归甲方所属。3.本协议签订后15天内,乙、丙两方将其中的个人物品清理干净,过时将有甲方全权处理。4.本协议经三方签字后生效。协议一式正本叁份,甲、乙、丙三方各执壹份。下方三方签名,时间为1999年10月1日。以上协议由甲方起草。转让的土地面积约为450平方米。在签订协议之前,我父为能在退休后回老家乡下农村养老,在1998年12月份得到了乡政府翻建老房的批复(老房的房令为80年之上),批给占地面积为49平方米二层住房。正在我父亲筹建住房时,在其亲戚的说情下,才勉强同意签的协,签协时将建房的批复同时交给了其侄子。其侄子于第二年即2000年秋天翻建好了老宅,由其侄子的四兄弟共建一幢,占地面积达400平方米左右,是原老房占地面积的二倍以上。其三年后的2002年9月份其侄子到村中取走了由集体保管的原本属于我父亲哥俩的土地证。我父在此春节,走亲访友中得知“私下转让宅基地是不合法的”,并在网上查看了相关条文,去了镇政府查阅,发现原我父兄弟二的土地证底稿已经没有了(我父手上还有原土地证的复印件),即说明二份土地证上的宅基地合并到其侄子的土地证上去了,因当事人都发有1991年政府重新颁发的宅基地新土地证。现我要咨询的问题是:1.上述协议的签订,是在一个熟知土地法的房产商和二个不知法的老人私下签订的没有得到上级任何部门批准和办过任何手续的“转让协议”,但却能顺利实施,首先要确认此“转让协议”是有效?无效?2.我父亲还有什么权益可维护,能否要回属于自己的土地证,怎样维权?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