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写的同意证明会在法庭上成为对我非常不利的证据吗?重审判决什么时候能下来?我2004年7月与人签定一买房协议,当时未办理过户手续,且因对方是我同事,出于信任当时签合同并未公证且交钱也未让其开具收据。签合同时合同上卖方只有对方一人的签名(对方是户主,她老公未签名,他们是夫妻,一直在一起居住并未离婚)。这几年房价上涨,我找对方过户,对方借口她老公不知道、不同意卖房且一口咬定我欠1万元房款未付清,主张合同无效一再要求还房。我为此事将对方告上法庭,与此同时,对方老公也将我告上法庭,已经打到二审。二审终审判决已下,在我告对方的案件中,因我没有收据无法证明房款付清,而对方也无任何证据证明我属于恶意取得,故法院判决合同有效,对方协助我办理过户手续,我支付对方1万元房款。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未将两案合并审理,且在她老公告我的案子中审理程序违法,故中级人民法院将她老公告我的案子发回重审。在重审中他将自己的妻子作为第二被告与我一并告上法庭,要求我们对其造成的损失和伤害进行赔偿,此案已于上月开庭完毕。
不会对你有什么不利的后果。